关于《安徽锦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香精香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滁环办复〔2026〕89号)
安徽锦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5000吨香精香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307-341125-04-01-193049)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17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安徽定远经济开发区(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区块二严桥路与洛河路交汇处,占地约80亩,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57个产品计5000吨香精香料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48个产品年产2420吨,包括醇、硫醇类产品100吨/年,醛、缩醛类产品240吨/年,酯、内酯类产品1730吨/年,醚类产品66吨/年,酸类产品50吨/年,植物香料类产品234吨/年。二期建设9个产品年产2580吨,包括醇类产品2000吨/年,醛、缩醛类产品60吨/年,酮、突厥酮类产品120吨/年,酯、内酯类产品400吨/年。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投料粉尘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含卤素工艺废气收集经“碱喷淋+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其他不含卤素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灌装废气、氮气吹扫废气收集经“碱喷淋+RTO焚烧系统+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经“碱喷淋+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质检实验室废气收集经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甲苯、乙醛、丙烯酸、乙酸丁酯、N,N-二甲基甲酰胺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 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和表2中排放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工艺废气氯化氢、吡啶、正己烷、环己烷、硫酸二甲酯、四氢呋喃以及RTO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NOx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废气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相关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 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工艺高盐废水经“气浮+蒸发浓缩,10t/d”预处理后汇同其他工艺废水经“电催化氧化,30t/d”预处理;预处理后工艺废水汇同其他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排水、地面保洁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真空系统排水、质检实验室废水、水封罐排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综合调节池+PEBA厌氧反应塔+一级A/O+二沉池+清水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定远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标准中未规定的特征污染物甲苯、乙醛、吡啶、丙烯酸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相关限值。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液、废渣、沾染有机溶剂的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碱液、废盐、污泥、废水在线检测废液、废滤袋、除尘灰、废导热油、废催化剂、树脂脱附废液、检测废液或一次性检测器具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储罐区、中间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新建1500m3事故应急池和6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生产车间、储罐区、中间罐区、液碱储罐区、甲类仓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管线和RTO装置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5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